滁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28號滁州市人民政府令
《滁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12月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許繼偉
2020年12月31日
滁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市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八條 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市人民政府每半年、縣級人民政府每季度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科學編制并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四)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加強智慧消防建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六)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建設營房,配齊裝備;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七)組織領導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八)將消防工作納入城市管理網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城市運行綜合管理平臺,明晰工作人員及消防工作職責,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九)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十)加強對消防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將其納入聯動監管,實施信用約束。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二)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限期消除。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全國重點鎮和符合建隊條件的鄉鎮應建立專職消防隊,其他鄉鎮應建立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裝備,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消防宣傳、防火巡查等職責。組織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五)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服務平臺,開展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辦事處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并將消防工作納入社區建設,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定、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四)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所屬單位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
(七)推動本地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相關優待保障政策出臺及落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將檢查計劃和檢查結果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并向社會公開。
(三)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者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和體育類場館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知識學習和技能訓練納入學生軍訓安排,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師資力量培訓,指導全市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學校日常教學計劃,每學期落實消防安全知識第一課,開展逃生疏散演練,指導督促重要體育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指導職業培訓機構對勞動者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就業群體消防安全素質。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負責城市供水、污水、燃氣、熱力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駕校、內河通航水域、軌道交通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二)指導督促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三)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四)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
(五)負責旅游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旅行社、旅游星級飯店和A級旅游景區等旅游企事業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旅游節慶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旅游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生產、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負責辦理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消防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協助消防救援機構處理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配合推進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指導儲備糧、物資儲存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宣傳內容。
第二十七條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發展。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監獄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落實經費保障。
第三十條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石油成品油流通領域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展覽場館、主辦單位等有關單位履行經濟貿易類展覽項目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一條 人民防空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民族和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寺廟、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重要宗教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對宗教團體和教職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內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國家在本地金融管理部門,指導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相關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第三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業農村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做好符合農村實際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抽查及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在城市規劃建成區私搭亂建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烈士陵園、軍休軍供、光榮院等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第四十條 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四十一條 氣象、水利、地震等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第四十二條 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十三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管理區域內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二)健全開發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四)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
(五)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工作。
(七)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發展消防公益事業。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實施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保障消防安全必需的資金。
(二)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三)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四)組織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根據需要建立單位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六)制定、實施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
(七)對單位員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八)鼓勵應用消防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九)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并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落實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標準化管理。
(四)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五)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民政服務機構、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巡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七)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四十六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和預案整體演練,每季度組織一次部門、崗位分預案演練,確保單位每名員工每年參加一次演練。
(四)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季度開展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每年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五)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十七條 石油化工等危化品企業除履行本辦法第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成立工藝應急處置專家小組和工藝處置隊,定期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二)根據本企業火災危險性,儲備充足的滅火藥劑。
(三)在危險場所和部位張貼安全標簽、標識。
(四)公示危險化學品名錄、數量、分布、性質和日常儲量變化情況,常備企業總平面圖、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址、建設消防站,配齊人員、裝備,并規范執勤訓練管理。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除履行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二)定期進行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管理,發現損壞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落實資金予以修復,確保完好有效。
(三)每日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并做好相關記錄;對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四)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五十條 石化、輕工、物流、物業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十一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應當劃設或者設置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線、標識。
第五章 有關組織和具有公共服務職能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要求,定期組織對居民住宅區、村民集中居住區域、沿街門店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發現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組織村民、居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四)指導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對尚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且未組建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六)在有條件的村莊、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隊,落實站房器材等設施設備,建立健全崗位職責、值守聯動、管理訓練等規章制度,開展火災初起自救、互救。
(七)協調處理火災善后事宜,組織開展災后自救。
(八)完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五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三)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承擔住宅物業消防安全任務,并接受其指導。
(四)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審核、列支、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物業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參照單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指導用戶規范用電。
第五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
第六章 責任落實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
第五十八條 地方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聯席會議等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應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工作約談機制,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的。
(二)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四)需要約談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參考依據。
第六十一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火災事故調查,一般委托消防救援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案情簡單的,由消防救援機構獨立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二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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