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電力用戶受電設施建設及運維技術要求(試行)》
成都市電力用戶受電設施建設及運維安全
技術要求(試行)
前言
圍繞成都市國家中心城市的發展定位,為進一步促進用戶產權電力設施安全可靠運行,有效維護用電秩序,結合當前電力運行管理實際,形成了《成都市電力用戶受電設施建設及運維技術要求(試行)》。
本技術要求旨在進一步規范全市電力用戶供配電設施的工程設計、設備選型、設備安裝、組織驗收、設施運維等要求。
本技術要求由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市應急管理局、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隊五部門聯合印發,在今后的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有關資料和意見向相關部門反映。
本技術要求試行期為兩年,試行日期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范性引用
第三章 設計要求
第四章 選型要求
第五章 安裝要求
第六章 驗收要求
第七章 運維要求
第八章 用戶資產移交要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進一步強化電力用戶受電設施建設及運維管理,促進用戶產權電力設施安全可靠運維,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規范、標準和文件要求,制定本技術要求。
1.2 本技術要求重點從安全用電層面規范成都市電力用戶受電設施建設及安全運維管理要求,用于指導電力用戶在設計、選型、安裝、驗收、運維、資產移交六個方面的建設及管理。
1.3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成都市電力用戶交流電壓為10kV及以下的新(擴、改)建工程、資產移交,各電壓等級電力用戶的運行維護要求。
1.4 如現行國家標準高于本技術要求內容,則對標國家標準執行落實,如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涉及電力用戶受電設施建設標準及安全運維管理領域新的相關國家標準,則本技術要求規定內容對標新的國家標準執行落實。
1.5 為進一步確保電力用戶受電設施工程建設及運維服務有效落地,成都市擬委托有關行業組織細化編寫用戶電力系統評估、用戶配電室施工和驗收要求、用戶配電室智能化運維要求、電力運維服務機構和人員管理要求等地方標準。
第二章 規范性引用
《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2013)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2018)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范》GB/T29328-2018)
《居民住宅小區電力配置規范》(GB/T36040-201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
《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242-2011)
《教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310-2013)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2015)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201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7-2010))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2018)
《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試行)》(成建委〔2018〕674號)
第三章 設計要求
3.1 通用要求
3.1.1 電力用戶受電工程的設計應做到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供電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裝和維護方便。電力用戶受電工程的設計應符合《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2013、《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20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范GB/T29328-2018、《居民住宅小區電力配置規范》GB/T36040-2018、《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2019、《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242-2011、《教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310-2013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技術標準。
3.1.2 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的配置、線路及設備應遵守國家規程規范及行業標準的技術原則及要求。用戶設計要求詳見附件1《成都市用戶受電工程典型設計》。重要電力用戶的配置標準應嚴格執行《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范》GB/T29328-2018。
3.1.3 雙(多)電源之間、自備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應有可靠的閉鎖裝置,電源切換時間應滿足允許中斷供電時間的需求。
3.1.4 在滿足電力用戶用電安全和用戶近、遠期電力需求及最佳綜合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受電變壓器的經濟運行容量不大于總裝見容量的70%-80%。
3.1.5 變配電設備應采取抬高地面、防潮封堵和防止雨水、污水、消防水等積水的措施,設備安裝基礎應至少超過頻率為2%的高水位或歷史最高內澇水位30厘米,保證變配電設備在最大可能洪水條件下不受淹沒。
3.1.6 電力用戶的受電變壓器高壓側功率因數在用電高峰期不應低于0.95,低于時應安裝具有自動投切功能的無功補償裝置,避免向電網反送無功電力。
3.1.7 高壓電力用戶應將不同重要性的負荷分類集中設置,裝設負荷分路控制裝置并接入相應斷路器跳閘回路,在高峰用電時用戶側執行有序用電可確保分路控制用電負荷。
3.1.8 電力用戶貿易結算用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供電設備產權分界處。電能計量裝置應按計量點配置計量專用電壓、電流互感器以及專用二次繞組,其準確度等級應滿足相關要求,其二次回路不得接入與電能計量無關的設備。
3.2 高危及重要用戶
3.2.1 成都市高危及重要電力用戶名單以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認定為準。
3.2.2 高危及重要電力用戶均應配置雙(多)電源,一個電源作為主供電源,另一電源作為備用電源,主供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應裝設可靠的電氣或機械閉鎖裝置。具有保安負荷的重要電力用戶,提供的第二電源可作為保安電源。雙(多)電源宜采用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
3.2.3 高危及重要電力用戶應根據其生產特點、負荷特性等,合理配置非電性質的保安措施。
3.2.4 對電能質量有高于國家標準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電力用戶,應采取以下相應技術措施:(1)應選用滿足相應技術條件的靜態儲能不間斷電源或動態儲能不間斷電源,且采用在線運行的運行方式;(2)當供電電源的切換時間和切換方式無法滿足允許斷電時間要求時,應自行采取技術手段解決;(3)宜加裝電能質量控制裝置,比如針對切換時間的ATS(雙路互投開關)、SSTS(固態快速切斷開關),解決電壓暫降問題配置UPS、DVR、SSTS、SVG等。
3.2.5 高危及重要電力用戶應將高壓配電室、變配電室安裝于地面上。
3.3 重大活動場館設施
3.3.1 大型活動、會議、比賽場館及設施的供電要求,包括特別重要和重要場館及設施。
1 特別重要場館及設施的供電設計要求。
(1)指舉辦世界性活動開閉幕式的場館及設施;指有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外國元首出席的,具有特別重大影響和特定規模的國事活動、文藝演出等的場館及設施。
(2) 應采用三路電源+雙環網的供電方式。
三路電源供電方式,即兩路主供電源和一路備供電源。兩路主供電源采用雙環網供電方式,即由兩座變電站(或兩座中壓開關站)的不同中壓母線各引出二對(4回)線路,構成雙環網接線方式。每路電源容量應滿足所有下接負荷的運行要求,轉供時不應過載。配電室主接線應采用單母線三分段接線,裝設兩組母線分段斷路器。分段斷路器應具有自動投切和手動投切功能。高壓側應加裝備用電源自動電源投切裝置。
2 重要場館及設施的供電要求。
(1) 指舉辦重要賽事、活動、會議且供電可靠性要求高的場所及設施;指有黨和國家領導人、外國貴賓出席的,具有重大影響和特定規模的國事活動、新聞發布等場所及設施。
(2) 應采用雙電源供電,兩路電源應來自兩個不同路由的變電站,每路電源容量應滿足所有下接負荷的運行要求,轉供時不應過載。對供電可靠性要求高的重要場館,兩路主供電源配網側可采用雙環網供電方式。配電室主接線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裝設一組母線分段斷路器。分段斷路器應具有自動投切和手動投切功能。高壓側應加裝備用電源自動電源投切裝置。
3.3.2 對供電保障有特殊要求的特別重要場館及設施,如開閉幕式場所等,應另行制定具體方案,宜采用發電機作為主供電源,市電作為備供電源的供電方式。
3.3.3 場館進線電纜宜采用獨立通道敷設,架空線路不應用同桿塔雙回路或多回路架設。
3.3.4 場館自備應急電源配置要求。
1 場館及設施應設置應急供電系統;有特殊需求時,應配置外部應急電源接入裝置。
2 應急供電系統由應急電源、應急母線段組成。應急母線段僅供特別重要負荷、重要負荷接入,嚴禁其他負荷接入。
3 應急電源的配置應根據應急用電負荷及特別重要、重要負荷的允許斷電時間、容量、停電影響等負荷特性,按照各類應急電源在啟動時間、切換方式、容量大小、持續供電時間、電能質量、節能環保、適用場所等方面的技術性能,選取合理的應急電源。
4 特別重要負荷,指在重大賽事和重要活動期間,中斷供電將直接影響比賽和活動的正常進行,造成重大政治、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導致活動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活動中必須連續供電的用電負荷。此類負荷應配置在線式UPS不間斷電源裝置。UPS裝置的額定輸出功率應不小于最大計算負荷的1.5倍。
5 場館需配置應急移動發電車(機)的,應配置應急移動發電車(機)接口,預留專用停靠位置(就近原則,最遠接入距離控制在300米以內)、臨時電纜通道;宜在發電車停靠位置配置專用接入箱,接入箱內配置應急發電車(機)接口,并設置良好接地點,接入箱位置選擇應校核線路末端電壓降。
3.4 居民住宅小區
3.4.1 居民住宅小區內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從提高供電可靠性、美化環境出發,線路建設宜以電纜線路為主的配電網,用于集中和分配電力的配電站宜采用戶外環網單元,用于變換電壓和分配電力的供配電設施宜采用戶外預裝式變電站或戶內變電所。
3.4.2 居民住宅小區應將高壓配電室、變配電室安裝于地面上。高壓配電室、變配電室土建基礎設計應充分考慮防潮措施,應設置溫度、濕度自動檢測運行裝置(含排氣通風裝置),檢測信號應納入小區24小時監控系統,并可由運行人員自主控制。
3.4.3 一、二類高層建筑的住宅小區、超過500戶及以上的大中型住宅小區配電站房的消防、應急等重要負荷,應采用10kV雙電源(公共電網)或雙回路(公共電網)供電,提供雙電源的電網公共連接點的電源應來自不同變電站或同一變電站的不同母線。如確因走廊建設或電網規劃原因無法同步完成10kV雙重電源建設的,可采取單電源建設的過渡措施,并同步建設自備電源。一、二類高層住宅建筑均應配置自備應急電源,電源容量至少應滿足全部保安負荷正常啟動和帶載運行的要求,具體配置要求應符合GB/T29328-2018相關規定。
3.4.4 居民住宅小區裝有SF6設備的配電裝置室應配置SF6報警系統并裝設強力通風裝置,風口設置在室內底部。報警信號應納入小區24小時監控系統。
3.4.5 居民住宅小區供配電系統應按100%預留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容量總和,預留為滿足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接入的新建或擴建供配電設施安裝條件。配建的停車位應預留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安裝條件,滿足電動汽車充電容量需求。充換電設施的供配電設施的設計按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相關標準、規范執行。居民住宅小區優先采用分時有序充電方式,按照居民住宅小區個人充電設施用電特性,充分發揮住宅小區低谷時段(晚上23:00至第二天早上7:00)用電容量充裕的特點,安裝有序充電設施裝置,有效節省改造投資。
3.4.6 新建住宅區域內不同電價分類的用電負荷,應分別裝設計量表計。對執行同一電價的公用設施用電,應相對集中設置公用計量表計。商業、辦公類建筑項目嚴格按照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許可配置工商業電價,不得配置為居民生活電價。
3.5 學校
3.5.1 學校除應配置雙電源供電外,還應配置足夠容量的自備應急發電機,保證正常教學活動和人身安全。發電機組的設置不得對學校正常的教學活動和學生的居住環境產生干擾。
3.5.2學校應急照明系統、廣播系統、監控系統等重要負荷采用應急電源裝置(EPS)時,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小于所連接的應急照明負荷總容量的1.3倍。當學校兼做當地自然災害固定避難場所時,其EPS的蓄電池應保證備用時間不小于2小時。當學校作為高考、中考等考點時,應配置UPS,額定輸出功能不應小于考場所需負荷總容量的1.3倍。
3.6 充換電設施
3.6.1 新建建筑的充電設施應與其它設備統籌安排、同步設計、同步或分期施工。充電設施可采用整體建成交付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方式進行配置,預留條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設施、供電容量、變配電設備位置、充電設備位置、線路通道等。
3.6.2 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車場電動汽車停車位配建指標及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做法應滿足《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試行)》(成建委〔2018〕674號)的要求。
3.6.3 充電系統向公共電網所注入的諧波電流和引起公共連接點電壓的正弦畸變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能質量 公共電網間諧波》GB/T 24337-2009的相關規定。當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公用電網的諧波和公共連接點電壓正弦畸變率時,應裝設諧波治理設備和技術措施進行改善,諧波監測點應為充電設施接入點。當不能滿足公用電網諧波限值的要求時,應在充電站低壓母線側或向充電樁供電的配電站加裝濾波裝置。
3.6.4 充電設備不應設在廁所、浴室等場所的正下方,安裝電氣設備的功能用房不應與上述場所貼鄰。壁掛式充電設備安裝高度應便于操作,設備人機界面操作區域水平中心線距地面宜為1.6米,底面離地距離宜為1.2-1.4米。
3.6.5 當供電電為10kV及以上,充電設施容量大于或等于630kVA時,應根據行業標準《電力系統電能質量技術管理規定》DL/T 1198-2013及《干擾性用戶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范》DL/T 1344-2014的相關規定在規劃設計階段開展充電設施接入電網電能質量影響預測評估。
第四章 選型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變配電設備、線路不得選用國家明令淘汰目錄產品。應符合《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2013、《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20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居民住宅小區電力配置規范》GB/T36040-2018、《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2019、《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2-2011、《教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310-2013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技術標準。
4.1.2 電纜選用應滿足負荷要求、動熱穩定校驗、敷設條件、安裝條件、對電纜本體的要求、運輸條件等。高壓電力電纜應采用A級阻燃交聯聚乙烯絕緣鋼帶鎧裝聚氯乙稀護套銅芯電力電纜,低壓電力電纜應采用阻燃型;確因敷設條件不滿足,消防配電線路與其他配電線路布置在同一電纜井、溝的兩側時,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
4.1.3 涉網(與電網相連的第一級設備)環網柜應選用斷路器柜,環網柜應選用小型化、無油化的全絕緣、全密封免維護的設備并配置相關保護裝置,宜配置高精度小電流接地保護功能。
4.1.4 高壓開關柜宜采用中置式開關柜,配備真空斷路器。低壓開關柜宜選用固定分隔式開關柜和抽屜式開關柜,低壓開關應配置輔助觸點及報警觸電。非消防回路配置分勵脫扣器,所有回路宜具備能耗測量功能,并可將能耗信息及開關信息傳輸至智能運維系統。對于重要用電場所應具備一次回路關鍵位置測溫功能,實施監控用電過程的安全隱患。
4.1.5 配電變壓器單臺變壓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千伏安,裝有兩臺及以上變壓器的變電所,當任意一臺變壓器斷開時,其余變壓器的容量應能滿足全部一級及二級負荷的用電。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嚴重影響變壓器安全運行的場所,應選用全封閉型或防腐蝕型的變壓器,也可采取防塵和防腐措施。
4.1.6 公用架空線路搭接的用戶變壓器,為確保用戶配電設施的安全,應在下線桿處加設安裝具有遙測、遙信、遙控、具備相間、接地故障保護功能的用戶分界開關。
4.2 居民住宅小區
4.2.1 居民住宅小區環網柜應選用戶外環網柜,采取兩路電纜進線、四路電纜出線,采用單母線不分段接線型式,兩路電源具備防火間隔。戶外環網柜的抗燃弧要求:IAC-AFLR級以上。環網柜的設備應采用全絕緣、全封閉、防內部故障電弧外泄、防凝露等技術,外殼具有耐候、防腐蝕等性能,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宜預留擴展自動化功能的空間。
4.2.2 居民住宅小區變壓器應采用非晶合金變壓器或S13型及以上全密封油浸式三相變壓器,接線組別宜采用Dyn11。考慮滿足將來居民負荷增長的需要,居民小區配電變壓器可選擇的油浸式配電變壓器容量為200kVA、400kVA、630kVA,可選擇的干式配電變壓器容量為400kVA、630kVA、800kVA、1000kVA、1250kVA,具體根據負荷情況,在“安全、經濟”的原則上,合理配置變壓器。戶外預裝式變電站變壓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戶內設置變壓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柱上變壓器設置容量不宜大于400kVA。
4.2.3 居民住宅小區高壓電纜應采用A級阻燃交聯聚乙烯絕緣鋼帶鎧裝聚氯乙稀護套銅芯電力電纜,低壓電纜應采用四芯或五芯交聯聚乙烯銅芯絕緣電纜,并視環境采用防水外套、阻燃耐火型、鎧裝型。室內絕緣導線應采用銅芯材質。進出表線應視房屋建筑面積的大小及使用功能進行合理配置,但不得采用小于10mm2的銅芯線。
4.3 學校
4.3.1 學校內低壓配電線纜應選用銅芯電纜,線纜絕緣材料及護套應避免火焰蔓延對建筑物和消防系統的影響,并應避免燃燒產生含鹵煙霧對人身的傷害。
4.4充換電設施
4.4.1充換電設施用戶選用的充電設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產品標準;所有充電設備必須取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符合標準的產品認證證書或者型式試驗報告;充電設備內部元器件應選用經具有相關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電氣和電子設備應具相關的認證標志。
第五章 安裝要求
5.1 通用要求
5.1.1 配電設備的安裝應按正式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應符合《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2015)、《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9-201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47-201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8-2018)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技術標準。
5.1.2 嚴禁通道超容量使用。電力電纜敷設前,產權方或施工單位應在供電企業辦理電纜通道校核手續。規模為1000mm×1000mm淺溝通道最多允許敷設10kV電纜9回;規模為1200mm×1000mm淺溝通道最多允許10kV電纜13回;規模為1400mm×1200mm淺溝通道最多允許10kV電纜15回。若通道規模不滿足上述三種規格,按相關標準進行容量校核。電纜在市政通道內防火防爆要求應滿足電力行業現行標準。
5.1.3 消防配電線路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
5.1.4 電纜施工中應做好隱蔽工程的記錄,電纜路徑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標識樁等。
5.2 高危及重要用戶
5.2.1 新增高危及重要電力用戶自備應急電源應同步建設,在正式生產運行前投運。
5.2.2 雙(多)電源供電的高危及重要電力用戶主供和備用電纜不能敷設在同一電纜通道內,應分開在不同的電纜通道內敷設,架空線路不應用同桿、同塔雙回路或多回路架設。
5.3 居民住宅小區
5.3.1 居民住宅小區用戶敷設電力電纜應采用穿保護管、溝槽或電纜橋架(托盤)敷設方式。穿越住宅小區車輛道路、停車場等區域,應采用抗壓力保護管。其它地面區域應采用電纜淺溝(上部敷設水泥蓋板)或排管。
5.3.2 居民住宅小區在集中敷設地區應視現場實際情況多敷設實際使用管數20%(最低不少于2孔)的保護管,作為事故備用孔。
5.3.3 居民住宅小區電纜豎井宜單獨設立,不得與通訊電纜等弱電線路共用,不得與煤氣、自來水共用。電纜豎井樓層間應加設防火封堵措施。電纜豎井中應加裝電氣火災監控檢測措施,監控信號接入控制室。
5.4 學校
5.4.1 學校供配電系統線路在校園內敷設宜采用電纜地下敷設的方式,并應根據校園地形、道路、地下管網等情況合理布局。
5.4.2 學校具有潮濕、有腐蝕氣體、蒸汽等場所的實驗室內線纜敷設,應采用相應的防護措施。
5.4.3 學校建筑內的電氣豎井門應有標識警示,門應加鎖且應開向公共走道。
5.4.4 學校電氣豎井內應由阻火分隔和封堵措施。
5.4.5 學校內配電設備裝置、配電屏與控制屏的框架、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構架、常用建筑電氣設備的基礎金屬構架等外漏可導電部分應作保護接地。
5.4.6 學校內不應采用桿上變壓器安裝方式。室外配變電裝置應設置封閉圍欄,并應設警示牌。
5.4.7 學校內開關柜、配電機控制柜、直流屏等電氣設備應采取防柜(屏)內電器松動、滑動、傾倒、震脫等抗震措施。電氣設備及裝置安裝采用的金屬螺栓、預埋件和焊接強度應滿足抗震要求。
5.5 充換電設施
5.5.1 充換電設施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 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充電設施不應設在室外地勢低洼易產生積水的場所和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點。
5.5.2充換電設施當受到建設場地限制時,變配電設施與充電機可設置在戶外組合式成套配電站中,其基礎應適當抬高,以利于通風和防水。
第六章 驗收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供電企業應符合按照《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2015)、《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9-201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47-201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8-2018)等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本辦法的規定,做好供配電設備交接試驗驗收,查驗交接試驗項目是否齊全、試驗項目是否合格。
6.2 居民住宅小區
6.2.1 居民住宅小區戶線工程涉及敷設的電纜、電線在豎井、托架、線槽、線管、鋼管內不得有接頭。
6.2.2 居民住宅小區電纜線路網中,電纜通道應采用淺溝或排管,電纜與高壓電器相連時,應采用冷縮終端頭。
6.2.3居民住宅小區用電信息采集設備安裝于地下室配電房時,應選取光纖作為上行傳輸通道。采集設備安裝于地表時,宜優先選取4G或光纖作為上行傳輸通道,若采用無線公網通信方式,投運驗收時需確認已由通信運營商完成設備安裝點位無線公網信號覆蓋。
6.3 充換電設施
6.3.1 充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投資主體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規范開展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充電設施不得投入運行。驗收合格報告作為商業運營和申請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的重要依據。供電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額外費用,對充電設施報裝、接入電網開辟快捷通道,簡化程序,限時辦結。
6.3.2 充電設施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第七章 運維要求
7.1 安全運維責任
7.1.1 電力用戶應符合《電力用戶供配電設施運行維護規范》(GB/T37136-2018)。充換電設施用戶還應按照《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管理規范》(DB5101/T 71-2020)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7.1.2 用戶產權電力設施的運維工作,應嚴格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的產權范圍,以“誰的產權誰負責”的原則確定責任主體,電力用戶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7.1.3 電力用戶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明確供配電設施的管理部門和負責人員,并配置具有電力從業資格的人員或委托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運維單位,對于未按規定配置人員且拒不委托具備資質的電氣運維單位或人員,應由當地電力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7.1.4 電力用戶值班人員應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指令,與電網有調度關系的操作、事故處理等需取得供電企業的許可后執行,相關溝通過程應啟用錄音設備。對于未經電網調度許可,電力用戶自行操作造成的所有事故影響及損失,電力用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2 巡視管理要求
7.2.1 供配電設施的巡視可分為定期巡視和特殊巡視。
7.2.2 定期巡視范圍包括:
1 架空線路、電纜及其附屬電氣設備及設施;
2 變壓器、開關、環網單元、箱變、自動化終端、電容器、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等電氣設備;
3 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影響安全的環境和行為;
4 標志、標識及相關設施。
7.2.3 特殊巡視范圍包括:
1 存在外力破壞可能或惡劣氣象條件下影響安全運行的線路及設備;
2 設備缺陷近期有發展和有嚴重缺陷、異常情況、有薄弱環節或可能造成缺陷的線路及設備;
3 新投運、大修預試后、改造和長期停用后重新投運的線路及設備;
4 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設備隱患。
7.2.4 巡視周期滿足下列要求:
1 1kV及以下線路定期巡視周期應為每半年至少一次;
2 1kV—35kV線路及設備的定期巡視周期應為每季度至少一次;
3 110kV以上高壓架空輸電線路定期巡視周期應為每月至少一次,110kV以上電纜線路通道路面及戶外終端定期巡視周期應為每半個月至少一次,電纜線路定期巡視周期應為每季度至少一次,水下電力電纜定期巡視周期應為每年至少一次;
4 有人值班的變電所,定期巡視周期應為每班至少一次,無人值班的變電所,定期巡視周期應為每周至少一次。
7.2.5 電力用戶應結合巡視工作做好電力線路、設備及設施的專項檢測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線路及設備接頭、線夾測溫;
2 接地電阻測試;
3 線路交叉跨越距離、導線弧垂測量。
7.2.6 電力用戶要制定自備應急電源運行操作、維護管理的規則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進行應急演練。
7.2.7 電力用戶在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在使用中應杜絕和防止以下情況的發生:自行變更自備應急電源接線方式;自行拆除自備應急電源的閉鎖裝置或使其實效;自備應急電源發生故障后長期不能修復并影響正常運行;擅自將自備應急電源引入,轉供其他用戶;其它可能發生自備應急電源向公共電網倒送電的情況。
7.3 試驗檢測要求
7.3.1 試驗檢測原則
1 新建、改造、大修的電氣設備,備用一年以上的電氣設備,應按規定經試驗合格后方可投運。
2 供配電設施投運后,應編制試驗檢測計劃,進行預防性試驗、狀態檢修試驗等。
3 試驗檢測計劃應包括時間安排、試驗檢測內容、試驗檢測方案、安全措施等,影響電網正常供電的試驗檢測計劃應每年報送供電企業,并記錄、匯報試驗檢測結果。
4 試驗檢測工作應按規定由電力用戶或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開展。
5 現場備用設備應視同運行設備進行例行試驗,超出試驗合格周期的備用設備投運前應進行例行試驗。
7.3.2 試驗檢測方法
1 供配電設施交接試驗按照GB50150-2016執行。
2 供配電設施預防性試驗按照DL/T596-2005執行。
3 供配電設施狀態檢修試驗按照DL/T393-2010執行。
4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試驗檢測按照DL/T995-2016執行。
5 電力系統遠方保護設備試驗檢測按照GB/T15149.1-2002執行。
7.3.3 試驗檢測管理
1 電力用戶應根據季節特點、負荷情況并結合一次設備試驗檢測計劃合理安排二次設備試驗檢測計劃,并報相關管理部門。
2 試驗檢測儀表精度及技術特性應符合DL/T849.1-2019的規定。
3 試驗檢測前應制定實施方案,過程中應作好記錄,結束后應及時通知運行人員并提交試驗檢測報告。
4 當設備發生異常時,應維護現場,應按規定及時開展事故后現場試驗檢測。
7.3.4 試驗檢測周期
1.110kV及以上用戶每年一次;
2.35kV用戶每兩年一次;
3.10kV用戶每三年一次;
4.進口電氣設備、特殊電氣設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7.3.5 用戶電力電纜試驗要求:
1 試驗周期與項目:
新投運電纜或不超過3年的非新投運線路:在投運送電前應開展振蕩波或超低頻局放檢測,宜同步開展介損檢測和主絕緣交流耐壓試驗;
投運達到3年的在運電纜:應結合停電檢修計劃同步開展局放檢測、介損檢測和主絕緣交流耐壓試驗;
故障搶修后電纜:在送電前應開展振蕩波或超低頻局放檢測,宜同步開展介損檢測和主絕緣交流耐壓試驗。若電纜整體更換,則按新投運電纜檢測內容和標準執行。
2 試驗標準:詳見附件2《電纜狀態檢測試驗標準》。
7.3.6 用戶自備發電機及UPS不間斷電源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預防性試驗、啟機試驗和切換裝置的切換試驗。自備發電機組宜每月空載運行一次,至少每季應帶載(不少于50%的機組額定功率)運行一次,運行時間至少達到機組溫升穩定,并做好記錄。
7.4 缺陷處理要求
7.4.1 電力用戶應根據設備相關信息進行全面狀態分析,應根據缺陷定性及處理時限要求,開展設備檢修決策,按輕重緩急及時消除缺陷。
7.4.2 發現缺陷應及時記錄發生時間和現象等關鍵要素,并根據表計、保護裝置、監控系統指示和設備運行狀況初步判斷缺陷分類。設備缺陷根據其嚴重程度,一般分為三類:
1 隨時可能造成設備損壞、人身傷亡、大面積停電、火災等事故的缺陷為危急缺陷,危急缺陷應立即采取措施處理;
2 對人身或設備有嚴重威脅、暫時尚能堅持運行但需盡快處理的缺陷為嚴重缺陷,嚴重缺陷應盡快(一個月內)消除,并在處理前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3 情況較輕、對安全運行影響較小、可列入年度或季度檢修計劃中加以消除的缺陷為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應制定消除計劃,并按計劃處理。
7.4.3 缺陷處理后,應啟動驗收流程。驗收合格后,用戶宜開展設備狀態評價,必要時修訂設備檢修決策,完成缺陷處理流程閉環管理。
7.4.4 電力用戶應掌握在運設備存在的問題,并定期開展設備缺陷分析工作,為設備大修、更新改造提供科學依據。
7.4.5 對于經供電企業檢查發現的電力用戶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等嚴重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在供電企業書面正式告知的情況下,用戶仍拒絕整改的,由供電企業對其實施停電等強制措施,督導用戶開展隱患整改,并將相關情況報各區(縣)電力主管部門認定后納入涉電力領域“黑名單”。詳見附件3《涉電領域“黑名單”報備表》。
7.5 更新改造要求
7.5.1 下列設備應進行更新改造:
1 經可靠性評價為不可用且無法徹底修復的設備,可靠性評價可按照DL/T837-2020執行。
2 根據設備運行年限、負荷率、運行環境、事故情況等因素對在運設備進行評價,經評價影響人身、電網、設備安全,且無法通過大修處理的設備;
3 列入國家明令淘汰設備名錄的設備。
7.5.2 電力用戶應根據需要,開展供配電設施更新改造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必要時設計方案還應報供電企業評審。
7.5.3 電力用戶應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過程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7.5.4 更新改造項目竣工后,應根據國家及行業有關法規和標準開展驗收,驗收和技術資料應歸檔完整。
7.6 故障搶修要求
7.6.1 電力用戶運行值班人員應保持電話24h暢通,隨時配合開展應急事故搶修工作。
7.6.2 電力用戶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供配電故障搶修應急預案和搶修方案,并嚴格執行。
7.6.3 六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雷電、冰雹、大霧、沙塵暴等惡劣天氣下,應停止戶外高空作業及帶電搶修。
7.6.4 發生用戶產權電力設施故障時,由用戶自行委托有電力施工、搶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因用戶違規作業或因用戶產權設備運行不到位造成公共電網故障,故障用戶必須立即停電處置并按相關法規承擔賠償責任,事后由故障用戶在紅線分界處加裝分界隔離裝置。供電企業應從專業角度指導和協助用戶恢復供電,處理完畢后應經供電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送電。
7.6.5 居民住宅小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或故障需緊急搶修更換電力設施,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落實資金快速解決,故障處理完成后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大會書面說明情況。
第八章 用戶資產移交要求
8.1 為了進一步強化用戶產權專線電纜(含環網柜)管理,切實降低用戶產權專線的電纜隱患故障,提升城市電網安全運行水平,供電企業應優先接收驗收合格且產權主體清晰的居民小區用戶無償移交的紅線外供配電資產,并按國家標準開展專業運維工作。
8.2 對權屬不清晰的用戶紅線外供電配電資產,即出資人無法聯系、產權權利人無法有效確認、無主用戶產權等情況,由當地供電企業通過向各區(市)縣電力主管部門備案(清單明細備案、公示備案、入資完成備案)的模式,無條件無償接收客戶紅線外供配電設施資產,并按國家標準開展專業運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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