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電氣火災文件: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孜藏族自治州城鄉火災防控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孜藏族自治州城鄉火災防控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甘府發〔201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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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部門,省屬行政企事業單位,州屬企事業單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鄉火災防控工作規定(試行)》已經十二屆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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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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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城鄉火災防控工作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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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全州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州火災防控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消防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第二條 ?全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景區管理局等政府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應當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下一級政府和所屬工作部門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級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消防工作,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消防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做好無物業服務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區創建等活動;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基層滅火救援消防隊伍,配齊滅火救援裝備器材。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對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保障消防工作經費;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范標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制定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評。
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規履行下列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和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等場所實施消防監督。一定規模個體工商戶的具體范圍,由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共同研究確定;
(二)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三)受理查處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調查適用簡易程序的火災事故。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精準扶貧、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加強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落實農牧民住宅消防安全檢查措施,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遏制農村火災多發勢頭。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消防工作基礎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第九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能為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提供支持和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編制消防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并監督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督促建設工程單位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水利、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農村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同步實施,統籌推動農村消防安全治理。
供水、供電、通信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條 ?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依法實行行政劃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
第十一條 ?統一規劃建設的農村、牧民定居點、“城中村”、“棚戶區”、宗教活動場所等住宅聚集區編制建設或改造規劃應當有消防專項規劃的內容。
農村、牧民定居點、“城中村”、“棚戶區”、宗教活動場所設有集中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消火栓;沒有集中生產生活供水管網或者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的,應當設置消防水池等蓄水設施;利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滿足火災撲救需要。區域內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第十二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事項,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但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并抄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項目,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消防技術服務和火災物防技防措施等工作。
火災物防技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加強對火災風險的識別、預警,推廣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宗教活動場所以及“三合一”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備、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等。
第三章 ?火災隱患治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針對火災多發的行業和領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第十五條 ?全州范圍內的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充裝站等易燃易爆場所,城鄉接合部、老舊街區、“城中村”、“棚戶區”、連片村寨等區域,以及宗教活動場所、群租房、“三合一”場所、高層建筑、養老機構、施工工地等火災高風險場所是消防安全專項檢查重點,應當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
第十六條 ?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相關行業部門應當督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對消防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法定職權嚴肅查處。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職權決定給予消防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交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質量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對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區域性火災隱患,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行業部門、有關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對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的單位和場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
第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充分發揮基層網格管理員深入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對社區、村莊火災隱患實施常態化巡查整改。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綜合考評的重要內容;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制訂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以獎代補”獎勵制度,對協助開展消防工作成績突出的優秀基層網格管理員給予獎勵。
網格管理員“以獎代補”獎勵資金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保障。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火災隱患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持續開展電氣火災綜合治理,推進危舊老化電力入戶線路改造,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村(居)民消防體驗中心,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消防演習和應急疏散演練。
教育、人力資源、科技、司法等部門以及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教學、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科普教育、普法教育等內容統籌安排。中小學校要確定消防安全教員或者聘請兼職消防輔導員,并在年度教學計劃中明確消防安全教育課時。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互聯網信息和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新聞媒體、移動互聯網媒體定期發布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等團體,應當根據工作對象和本部門、本行業工作特點,組織開展針對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基層網格管理員應當將安全用火用電、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作為對村(居)民住宅的“入戶”宣傳內容。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組織在職職工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對員工、僧眾的消防安全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宣傳掛圖、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提示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滅火器材位置、疏散逃生路線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接受專業消防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
第五章 ?消防力量建設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7)、《鄉鎮消防隊》(GB/T35547-2017),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
第二十九條 ?結合消防救援隊伍從單一災種向全災種救援轉變的職能拓展實際,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營房營具、車輛裝備、訓練演習、消防宣傳等業務經費投入,不斷提升消防救援隊伍應急搶險能力。
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的消防業務經費納入同級地方財政一級預算單列保障,執行重大任務、項目建設及裝備建設等專項支出由當地財政予以保障。
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待遇經費和業務經費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年度預算并由同級財政保障。
消防業務經費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按比例逐年提高。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制定其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和離隊安置保障政策。
第三十一條 ?下列地區應當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包括縣級人民政府和景區管理局所在地的鎮);
(二)全國重點鎮,省級重點鎮、中心鎮,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三)建成區面積超過2km2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10000人的鄉鎮;
(四)遠離消防站的國家級旅游風景區;
(五)重點或大型寺廟所在的鄉鎮、寺廟集中的其他鄉鎮。
在第(五)項規定范圍內的鄉鎮組建專職消防隊確有困難時,可組建兼職(志愿)消防隊,但應明確至少1名專職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和轄區單位建立志愿消防隊。州、縣(市)人民政府對鄉鎮、街道、村莊志愿消防隊購置、更新消防裝備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民用機場,大型發電廠,公路超長隧道或隧道群的管理單位;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
(三)距離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四)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大型寺廟。
未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居民社區、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托自身現有場地和力量,配備基本滅火裝備、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三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特點,制定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和應急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公安機關負責消防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協助封閉火災現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針對本地災害事故的主要類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建強交通、山岳、水域等專業救援編隊,加強老舊街區、宗教活動場所、高層建筑等火災撲救和交通事故、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方面的技戰術研究和應用,提高攻堅作戰能力。
第六章 ?消防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每年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消防工作責任書,并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記錄,將企業的消防行政處罰信息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作為對企業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消防救援機構重點將具有以下情形的企業行政處罰信息,函告有關部門納入消防安全信用記錄:
(一)逾期拒不整改重大火災隱患被消防救援機構處罰;
(二)3年內發生過亡人或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單位、場所,被消防救援機構給予行政處罰;
(三)2年內受到消防救援機構3次以上行政處罰;
(四)拒不整改火災隱患導致火災事故發生或蔓延擴大;
(五)經催告仍然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止營業等行政處罰決定;
(六)作出消防安全虛假承諾,且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被消防救援機構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視情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年度內,在責任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政府或部門主要領導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進行誡勉談話;對分管領導全州通報批評。
(一)在涉及消防經費保障、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力量發展、消防專項整治行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
(二)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本地區、本行業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問題突出,重大火災隱患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四)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較大火災事故的。
第三十九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過火面積1000m2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或者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工作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形式、內容、程序和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責任:
(一)因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致使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行政管理行為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消防安全管理行為違法、不當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檢查方案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已經履行職責的;
(四)因有關行政執法依據規定不一致,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不當的;
(五)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動和火災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因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拒不執行導致火災事故的;
(六)單位非法生產經營或者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已經依法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取締或者關閉的;
(七)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已經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八)已經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加強和改善消防安全管理建議的;
(九)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火災等級劃分標準以公安部《關于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公傳發〔2007〕245號)為準,另有新規定時從其規定。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三合一”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倉儲、經營等一種或多種使用功能違章混合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的場所。
(二)微型消防站,是指單位、社區、公安派出所等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具體標準參照《四川省消防總隊<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如與中央、四川省后續出臺的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中央、四川省政策為準,按就高就嚴原則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甘孜州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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