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用電納入《倉前街道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動方案》
智慧用電納入《倉前街道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動方案》
自2017年已來,借著政策的東風,浙江各地市大力推動智慧用電建設,力安科技為各地用戶的智慧用電解決方案主要的服務對象。經過兩年耕耘,目前力安科技已為浙江地區提供智能用電解決方案,下一步準備進一步深耕智慧用電市場,為更多生活在浙江區域的工業企業提供智慧用電安全服務。
一、智慧用電納入《倉前街道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動方案》
在關于印發《倉前街道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中,第四條工作措施中(四)強化防控措施。各相關科辦、各村社要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滅火器、逃生繩、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器材必須配置到位;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廚房應設置簡易噴淋裝置;要持續推廣居住出租房安裝聯網式感煙探測報警裝置、智慧用電等智能監控設備……
附:原文
科辦(中心)、各村(社區):
現將《倉前街道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倉前街道辦事處
2020年4月10日
倉前街道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動方案
近期居住出租房火災頻發,形勢不容樂觀。當前正值各企業復工復產熱潮,外來務工人員大量返工返居,為確保全街道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形勢穩定,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整治時間
即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二、整治對象
3人以上的村民自建房內和多戶一聯農居安置房內的出租房
三、整治內容
(一)出租房和經營性場所之間是否按照規定落實防火分隔。
(二)樓梯間、安全通道和出口是否存在堆放物品影響安全疏散的現象。
(三)是否存在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違規充電現象。
(四)是否存在電線和接線板私拉亂接和串聯接電現象。
(五)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現象。
(六)滅火器、獨立感煙探測器等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整治。各相關科辦、各村社要結合疫情防控中掌握的出租房情況,對照此次整治對象,發動基層綜治力量,全面排查居住出租房火災隱患。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明確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督促房東落實隱患整改,確保隱患整改閉環。
(二)落實管理責任。要結合排查整治工作,對出租房房東和租戶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責任教育,提高房東、租戶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法律法規意識,督促房東和租戶落實消防管理責任;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要嚴格落實“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機制(自主評估消防安全風險、自主檢查安全、自主整改隱患;公開房東、租戶消防安全責任;承諾本出租房不存在突出風險或已落實防范措施)。
(三)強化執法力度。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執法力度,頂格查處居住出租房內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未按規定落實防火分隔,依法依規采取處罰、拘留等措施,提高震懾力,有效遏制消防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四)強化防控措施。各相關科辦、各村社要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滅火器、逃生繩、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器材必須配置到位;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廚房應設置簡易噴淋裝置;要持續推廣居住出租房安裝聯網式感煙探測報警裝置、智慧用電等智能監控設備;在居住出租房集中的點位,繼續推廣設置安裝電動車集中停放點和專用充電裝置,嚴格實行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并與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配備消防器材,落實專人管理。
(五)強化宣傳教育。行動期間,各相關科辦、各村社要組織開展“三個一”活動,即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以房東為責任人開展一次隱患自查自改活動,以村、社區為單位開展一次電動車消防安全警示海報張貼活動,確保 “每單元、每租房”全覆蓋。整治期間的典型案件,要大張旗鼓予以宣傳曝光,起到警示作用。
行動期間,各相關科辦、各村社要每4月10、17、24、30日12時前將居住出租房排查整治統計表(見附件)通過OA平臺報街道消安委辦(聯系人:馮建偉,聯系電話:0571-88620281)。
附件:1、居住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責任
2、居住出租房排查整治情況統計表
附件1
居住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消防安全責任
依據 | 內容 |
依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六條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應當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體要求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對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監督; (三)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對承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 (二)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
依據《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二十一條第七款 | 第十六條 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負責,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房屋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二)室內電氣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經法定機構檢驗或認證合格。 (三)為每一承租戶配備口罩、報警哨和手電筒等設施,并按照不少于1具的標準配置滅火器,滅火器應當選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銨鹽(ABC)干粉滅火器或相應量的滅火器。 (四)居住房屋的外窗不應安裝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房間的窗戶或陽臺不得設置金屬柵欄,確需設置的,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五)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且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多層居民自建房,應當在公共區域處至少設置一部逃生軟梯,并在各層外窗對應處設置啟用裝置。如不具備設置逃生軟梯條件的,三層以上設有外窗的居室應當設置逃生繩。 (六)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多層居民自建房的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 (七)電動自行車實行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充電。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級地方標準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按照第十五條規定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除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外,還應當按照市公安機關的要求安裝視頻監控、智能門禁裝置;每個居室以及公共區域應當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智能火災預警裝置。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七)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居住房屋的結構和用途,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
力安科技智慧用電介紹
力安科技智慧用電系統通過在配電柜上安裝智能傳感終端,采集、上傳電氣線路實時運行數據,通過大數據技術分析數據并查找隱患原因;預警平臺實時在線監測隱患信息并將信息推送給用戶相關監管部門;本地第三方服務商和用戶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線下專業治理綜合服務,監管用電情況、排查治理隱患,最終形成電氣火災隱患從發現、監管到治理的有效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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