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單位 創建標準—要設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單位 創建標準—要設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根據國家和甘肅省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甘肅省內總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含本數,不包括住宅和寫字樓部分的建筑面積),集購物、旅店、展覽、餐飲、文娛、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大型城市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單位創建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七)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涉及多產權、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單位,應落實消防安全“五個統一”管理措施,切實做到消防責任落實到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到位。
(一)統一設置值班室。已經委托物業管理的建筑,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設置值班室;未委托物業管理的建筑,由各單位分別確定值班人員,統一明確值班職責,一旦建筑物內任何一個單位發生火災事故,由值班人員統一協調調度,組織報警、引導人員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
? (二)統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公安部61號令的要求,統一制定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防火巡查等規章制度。同時,建筑物內各單位與產權單位及建筑物內各單位之間互相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 (三)統一組織防火巡查力量。建筑物內的各單位尤其是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統一組織防火巡查,每隔2個小時對建筑物內所有單位全部巡查一遍。發現鎖閉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遮擋疏散指示標志等問題的,要當場改正。防火巡查人員可由安保人員承擔。
? (四)統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消防設施,要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統一管理。產權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有權對租賃、使用單位維護疏散設施和消防設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督促整改。
? (五)統一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統一建設第一、第二梯隊,聯合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聯合開展消防演練,形成引導人員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的合力。
(六)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應牽頭建立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每月至少召開1次消防工作例會,處理消防安全重大問題,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每次會議要形成會議紀要。
第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委托管理單位以及各經營主體、使用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八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獨立法人單位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及各自消防安全職責。各部門應當設立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并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建立微型消防站,應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滅火器材;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十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由單位分管消防工作的副職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實施微型消防站;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各部門負責人是所在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二)掌握本責任區消防安全情況,貫徹執行商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全面落實本責任區消防安全責任;
(三)開展員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督導員工認真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禁止特殊工種崗位無證人員上崗操作;
(四)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確保本責任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疏散指示標志完好有效;
(五)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自查,及時發現和消防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或重大情況應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
(六)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組織員工快速疏散被困人員和撲救初期火災;
(七)完成確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獨立法人單位(商場、超市、餐飲、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和內部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合同書、責任書中應依法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并實施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所在建筑應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有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經營布局改變或變更使用性質時,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后應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開業。
第十四條 商場市場舉辦展銷等大型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商場市場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對舉辦活動的現場應加強管理,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加強風險管理,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強社會防災防損能力。
第十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對消防設施、重點部位等實施標識化管理。消防器材、疏散設施及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等標識按照《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1-2015)設置。
第十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場所內不得搭建違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不得設置影響消防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宣傳牌等障礙物。
第十八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步行街、中庭應僅供人員通行,嚴禁設置店鋪攤位、游樂設施及堆放可燃物,滅火救援窗嚴禁被遮擋,標識應明顯。場所內的敞開式食品加工區必須采用電加熱設施,嚴禁在用餐場所使用明火,廚房的油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清洗。建筑內商場市場營業結束后,要積極采取降落防火卷簾等措施降低火災風險。建筑內各經營主體營業時間不一致時,應采取確保各場所人員安全疏散的措施。具有電氣火災危險的場所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有條件的地區應將大型商業綜合體納入城市消防物聯網遠程監控系統,強化對其消防設施運行管理情況的動態監測。
第十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二)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應當由持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作業人員操作。
(四)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五)商業綜合體內的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禁止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動火施工、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商業綜合體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嚴禁吸煙、明火照明、明火取暖;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的,燃氣管道及燃氣用具的設置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
第二十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加強對建筑內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二)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三)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五)應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測試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六)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滅火器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八)商場、超市、餐飲、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應配備適量防煙面罩、應急手電等應急裝備。
第二十一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落實下列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措施:
(一)防火門、防火卷簾、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火災應急廣播等設施應設置齊全、完好有效;
(二)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在常閉防火門上設有警示文字和符號,防火卷簾下應設有禁放標志;
(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柜臺、攤位、商品及模特等物品的懸掛或擺放不應占用樓梯間及其前室、電梯前室、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應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志,妨礙人員安全疏散;
(四)營業期間禁止將安全出口上鎖,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固定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禁止在公共區域的外窗上安裝金屬護欄;
(五)商場市場、超市等安全疏散門應采用推閂式門鎖、門禁系統等先進的安全疏散設施。
第二十二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一)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至少每月召開一次,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并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明確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并詳細填寫巡查記錄。
(三)消防宣傳與培訓制度。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刊物、視頻、網絡、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四)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安全疏散設施的檢查內容、要求。
(五)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經費來源。
(七)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具體要求。
(八)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等內容。
(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制度。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具體要求。
(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具體要求。
(十一)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將下列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消防警示標識,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和應急值守,實行嚴格管理:
(一)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主要有商場營業廳、商品庫(房)等易燃物存放部位,鍋爐房、餐飲、娛樂場所等燃氣使用部位等。
(二)發生火災時容易危及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部位。主要有商場、餐飲、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場所;貴重設備間、監控中心等重要部位;宿舍、值班室、地下停車場(庫)等人員活動場所等。
(三)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電間、消防水泵房等。
第二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鼓勵聘用注冊消防工程師,加強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技術保障力量。普通消防控制室、消防集中控制室和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操作人員持證人數分別不少于4人、6人和8人,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在值班期間嚴禁脫崗、擅離職守。設有多個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各消防控制室應建立可靠、快捷的聯系機制。
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應當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當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消防控制室應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報警后,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后,立即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并立即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第二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定期通過互聯網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信息系統,將下列情況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備案: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等,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備案;
(二)每月將維保記錄、設備運行記錄報告備案;
(三)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的,自簽訂維護保養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報告備案;
(四)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自我評估,自評估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備案。
第二十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二條的報告備案職責外,還應當通過互聯網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信息系統,將下列情況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備案:
(一)每年12月10日前,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的消防安全專業評估報告;
(二)由依法設立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年度檢測結果。
第四章 防火檢查與巡查
第二十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準,全員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委托管理單位以及各經營主體、使用單位每季度要組織開展消防聯合檢查;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根據重大節日、季節變更的需要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其內設部門每周應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內設部門各崗位每天一次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防火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人員住宿有無違章;
(二)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是否依法申報;
(三)是否違章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五)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的設置及完好情況;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演練及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八)防火巡查、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九)水泵房、配電室、風機房、電梯機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十)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室內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無損壞、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
(十一)廚房、灶間煙道清洗情況;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保人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時1次,也可利用建筑內部設置的視頻監控系統每2小時進行1次視頻巡查。營業結束時應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值班人員夜間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條 防火巡查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四)重點部位員工在崗在位情況;
(五)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六)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營業期間有無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情況;
(八)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營業期間有無超過額定人數現象。
(九)顧客有無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
(十)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有無違章在室內燃放煙花爆竹現象;
(十一)有無遺留火種;
(十二)營業結束后是否切斷場所內非必要用電設備、器具電源,不能切斷的電源運行是否正常。
第三十一條 員工應履行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掌握火災防范措施,每日進行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
第三十二條 員工崗位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三)營業場所有無吸煙情況;
(四)有無遺留火種;
(五)消火栓、滅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第三十三條 廚房工作人員在班前、班后應進行崗位防火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燃油、燃氣管道、閥門有無破損、泄漏;
(二)班后燃油、燃氣閥門是否關閉;
(三)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是否及時;
(四)班后是否切斷電源,火源是否妥善處理;
(五)消火栓、滅火器、滅火毯、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第三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還應每月對消防設施至少開展一次聯動運行測試。
第三十五條 重大活動、重要節日、專項行動期間,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督查檢查。
第三十六條 對大型商業綜合體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責任人為火災隱患整改第一責任人,提供人員、場地、資金等資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火災隱患的整改。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將整改情況及時上報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三十七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驗收。對于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限期內改正完畢的,應在期限屆滿前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八條 發現下列火災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并做好記錄:
(一)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使用甲、乙類可燃液體、氣體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爐具的;
(三)在商場市場營業廳吸煙的;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占用影響疏散的;
(五)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它用的;
(六)常閉式防火門關閉不嚴,防火卷簾下方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七)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八)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九)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并向上級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業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每季度組織對前期檢查消除的火災隱患進行匯總和分析評估,總結火災隱患產生的規律和原因,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防止同類隱患再次發生,降低火災發生風險。
第五章 宣傳培訓
第四十一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產權單位、委托管理單位以及各經營主體、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二)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消防安全專員、各部門負責人和兼職消防安全員應熟知以下內容:
(一)熟知本單位、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方法;
(二)熟知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熟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內容、檢查方法、具體標準和火災隱患的整改程序;
(四)熟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組織方法。
第四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職工應熟知以下內容: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規。
(二)掌握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會發現火災隱患、會及時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自救。
第四十六條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單位電工、焊工等有火災危險的特殊崗位人員,必須持有法定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方可上崗。
第四十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第四十八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在公共區域利用圖文、音視頻媒體等形式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重點提示該場所火災危險性、安全疏散路線、滅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設施器材應設置醒目的圖文提示標識。確認發生火災后,建筑內電影院、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區域的電子屏幕、電視以及樓宇電視、廣告屏幕的畫面、音響,應能切換到火災提示模式,引導人員快速疏散。
第四十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利用每日例會、交接班等時間進行班前消防安全教育。
第五十條 消防安全教育應使員工達到“四懂四會”。四懂:懂本崗位火災的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四會:會使用消防器材,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六章 滅火及應急演練
第五十一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根據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全體員工演練,熟悉初起火災撲救的程序、要求。
第五十二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微型消防站的建立應符合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相關規定,并適當提高建設標準。微型消防站應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滅火器材,組織開展經常性實戰訓練,并主動聯系轄區消防中隊開展業務強化訓練。微型消防站應確保任何位置發生火情,3分鐘內有力量組織撲救,并保證每班次隨時出動3名以上滅火人員。微型消防站隊員應熟知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和要求及各部位易發火災的危險性。
第五十三條 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機構。應成立火災應急處置指揮機構,下設滅火自救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防護救護組和后勤保障組。
(二)滅火與應急疏散行動程序。應包括火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護送程序,火災自救程序,以及切斷氧氣、電源等特殊應急操作程序等。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應明確通訊方式,配備專門通訊器材和設施,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做好現場救護工作。
(六)公共關系處理。主要包括信息共享、應急動員、公眾溝通、新聞發布等。
第五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主動與轄區消防中隊聯系,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各經營主體、使用單位應針對營業和非營業時段分別制定應急疏散預案,分區、分層細化優化疏散路線,明確各防火分區或樓層的應急疏散引導員,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演練。
第五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根據單位實際,因地制宜地組建消防應急處置的第一、二梯隊,第一梯隊由起火部位附近的當班員工組成,第二梯隊由不在起火部位的所有當班員工組成。各類工作人員不足50人的可成立一個梯隊。每個梯隊都分: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
第五十六條 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時,要通過無線對講系統或單位內部電話等方式立即通知巡查人員或報警區域的樓層值班、工作人員迅速趕往現場實地查看,查看人員及其他員工確認(發現)火情后,要立即通過報警按鈕、樓層電話或無線對講等通訊方式向消防控制室反饋(報告)信息。
第五十七條 現場人員向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反饋信息的同時組織本樓層第一梯隊滅火行動組在30秒內形成第一滅火力量,使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有秩序地滅火;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接警后立即通過單位內部電話、無線對講系統或廣播、警鈴等有效方式,發出火警指令,通知第二梯隊人員趕赴現場,立即啟動防排煙系統和消防水泵等消防設施,并撥打“119”電話報警。
第五十八條 第二梯隊滅火行動組接到消防控制室發出的火警指令后,在1分鐘內趕赴火災現場形成第二滅火力量,實施增援滅火。
第五十九條 通訊聯絡組應搜集火場信息,保持滅火行動組與疏散引導組之間,第一、二梯隊之間,各組與指揮中心(控制室)之間,單位與公安消防隊之間的聯絡暢通。
第七章 火災事故處置
第六十條 當確認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機構報火警;
(二)當班人員執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三)組織和疏散引導人員;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
(五)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
第六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擔負公安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之前的指揮職責,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等工作,并可視情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第六十二條 火災發生后,應保護火災現場。公安消防部門劃定的警戒范圍是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時,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范圍。
第六十三條 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范圍,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不得擅自破壞、清理火災現場。
第六十四條 應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查找有關人員,協助火災調查。
第六十五條 火災調查結束后,應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建立健全以下八種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并妥善保管。
(一)單位基本情況檔案。包括單位地理位置、面積、高度、建筑性質等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數量、位置、使用性質等情況;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種類、數量、規格等情況。
(二)消防法律文書檔案。包括單位消防審核、驗收、使用前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等法律文書;消防產品、內裝修材料、防火材料檢驗合格報告;消防設施、器材及電氣線路定期檢測報告。
(三)人員組織制度檔案。包括單位消防安全組織管理機構;各類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消防獎懲情況。
(四)滅火疏散檔案。包括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單位志愿消防隊員名冊、崗位職責、個人裝備配備情況;各樓宇消防疏散指示圖紙;火災記錄。
(五)宣傳培訓檔案。包括單位宣傳活動、集中培訓、職工崗前培訓和滅火疏散演練的文字、圖片、視頻等資料。
(六)隱患排查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檢查記錄;消防中控室及重點部位值班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七)“戶籍化”管理檔案。包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備案檔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備案檔案;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備案檔案。
(八)工作部署檔案。包括上級文件傳達及本單位工作部署等文件資料檔案。
第九章 獎懲
第六十七條 商業綜合體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標準,主動接受公安消防部門檢查指導,認真落實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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